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026460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行政院(98)院臺建字第0980057163號函宣告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自即日起無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3843600號令修正第七條、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18386600號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