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登字第1116013567號函修正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及第十八點附件四,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02109號函修正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3021700號函修正第六點、第十三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附件四,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3108200號函修正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223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並自104年9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389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一點,並自103年1月10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197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八點附件四及第十九點,並自102年8月5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210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六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要點暨附件3、附件7,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616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四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二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11917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6)北市地一字第096310677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08340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16772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2703200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0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0)地一字第9020442500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7-03-2005
中華民國90年5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1)北市地登字第1116013567號函修正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第十八點至第二十二點及第十八點附件四,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