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57050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之一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58169號函核定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99040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3400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 中華民國76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55219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2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08664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6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60)府秘法字第4075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