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二點,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10775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八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7)北市地登字第1073090800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刪除原第十二點,自107年3月29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07683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八點,並自104年4月15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2)北市地籍字第10232868101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102年1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5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函頒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400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八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270720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及增訂第九點
-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2008903號函修正第五點
-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3152302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第九點
-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0)北市地一字第902164240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7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307290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7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182020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7)北市地一字第8720842000號函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1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1)北市地一字第17328號函訂頒
臺北市法規歷史沿革
北市17-09-2004
中華民國81年5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十二點,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