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025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6496號函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995000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七點,並自10月3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3091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至第七點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119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六點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給字第1033137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
-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8491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給字第101310504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住字第10030069700號函修正第七點
-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住字第09930036600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五點
-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住字第098303162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八點及第十二點
-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住字第09730385800號函修正,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秘總字第09631305500號函修正第七點、第十點及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一字第9009982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