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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其保險俸給
比照立法委員之標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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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
會日數,核實支給。
前項之歲公費,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9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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