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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查。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提案、修正案是否符合要件審查。
四、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五、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
六、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
七、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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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87年7月2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第四次大會修正通過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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