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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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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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之一(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
中央研究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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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院士之選舉及名額限制)
中央研究院院士每二年選舉一次,由院士會議選舉之,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
院士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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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院士之提名與審定)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評議員
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
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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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院士之分組)
中央研究院院士分下列四組,每組名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一、數理科學組
二、工程科學組。
三、生命科學組。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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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學術諮詢委員會、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
中央研究院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設學術諮詢委員會;院設學術諮詢總會,直
屬於院長,由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
員,並得延聘院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共同組織之,均為名譽職。
前項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之組織規程,由院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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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學術諮詢總會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均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協助院長辦
理本院學術發展及審議相關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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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學術諮詢總會正、副執行秘書之設置)
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院員額內派充之。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均得由研究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前條所列事
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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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正、副秘書長之設置)
中央研究院置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綜合處理本
院行政工作;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行
政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處理行政工作之一級單位主管,除人事、政風及主計單位主管外,均得
由研究員或研究技師兼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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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委員會之設置)
中央研究院設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人事委員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其他各種委員會;所
需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員額內調充之。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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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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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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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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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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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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