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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33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90503726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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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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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副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助研究員至少一年,確有重要成績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任
副教授,或任助理教授至少一年,並從事研究工作,確有重要成績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
得博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或獲得醫學士
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確有重要成績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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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副研究員至少一年,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任
教授,或任副教授至少一年,並從事研究工作,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
得博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或獲得醫學士
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九年),確有重要貢獻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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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特聘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研究員至少一年,成績優異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者。
二、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大學(含獨立學院)擔任相當教授職務至少一年,在學
術上有重要貢獻及傑出成就,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者。
三、本院院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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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研究員、特聘研究員、研究技師任職年滿六十五歲,得依法辦理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