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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設秘書室,辦理議事資料管理、文書、事務、人事、人事查核、歲計會計統計等事宜
。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中少將),秘書六人,其中四人配置各組,專門委員五人,均
簡派(少將、上校),專員七人、荐派(上中校),科員四人,其中二人委派,二人得為
荐派(中少校、上中尉),佐理員一人,辦事員三人,均委派(少校、上中尉),並得酌
用雇員。
秘書室分三科辦事,科長由秘書、專門委員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
內派充,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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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6年4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306號令核定修正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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