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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82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職責與職掌)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
    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
    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
    查局等機關(構)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本
    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
      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
    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 [修正]
  • 第九條(預算)

    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
    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本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
    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本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
    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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