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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91年9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中央研究院人事字第105050333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
    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
    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
    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
    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
    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
    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
    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 [修正]
  • 第十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
    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
    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
    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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