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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委員會全般事宜。
(二)副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三)委員: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一級單位主管及本府秘書長指派之
代表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秘書單位: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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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總統華總政二字第11210064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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