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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總統華總政二字第1121006473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委員會全般事宜。
      (二)副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三)委員: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一級單位主管及本府秘書長指派之
         代表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秘書單位: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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