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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任務編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政府機關
代表、學者專家、民間人士組成,均由總統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至二人為副召集人;
本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士不得多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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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總統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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