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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組織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國史館國采字第0990001230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召募:
     (一)本館志工召募視實際需要適時舉辦,召募訊息刊登本館網站或其他相關媒體。
     (二)對象:年滿十八歲以上(學生志工不在此限),具服務奉獻熱忱,對文史及總統副
        總統文物之整理、典藏維護、閱覽及推廣服務有興趣,熱愛人群、關懷鄉土、身心
        健康、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並能嚴守值勤時間者。
     (三)程序:報名經面談錄取者,參加教育訓練及值勤實習;審核通過者,成為本館正式
        志工。
     (四)任期: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任之;續任與否,依考核結果決定。

  • [修正]
  • 三、任務:
     (一)服務臺諮詢。
     (二)提供團體及個別參觀者導覽解說服務。
     (三)協助使用各項設施。
     (四)協助展場安全與秩序維護。
     (五)推廣教育活動之參與及支援。
     (六)閱覽室讀者服務支援。
     (七)書刊及複製史料整理。
     (八)藏品之整理典藏與維護。
     (九)志工行政服務工作。
     (十)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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