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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
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
多十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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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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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
會、研究機關(構)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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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大學、研究機關(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應以其所包含之學科
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會議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
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以經教育部立案者為限。研究機關(構),以政府設立或立案者為限
。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構)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機關最近三年研究
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政府立案者為限。於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其組織章程
,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三年來之理、監事名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
術工作概況。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評議員五人為之,其中至少應有三人與
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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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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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
資料提出院士會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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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審議會
,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有關意見及建議提
供分組審議會參考。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二個審議小組,人文
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
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候選人加以
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人得四組投票人之
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
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則得四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
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仍須得四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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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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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305085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刪除第十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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