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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
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每組名額,至少十人,四組總額,至多五十人,其分配,由前屆評議會
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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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37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5050834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2日中央研究院第22屆評議會第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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