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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
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013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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