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費用親屬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
三、兄弟姊妹。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親屬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其他事由不得領受時,由同
一順序之其餘親屬平均領受。
第一項所定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補償金。
一、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二、兄弟姐妹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有人扶養者。
四、無第一項各款之親屬者。
五、經情報人員以書面明文排除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國家安全局(103)開長字第00073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