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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衛生福利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期間,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協助事項。
二、提供國內、外重大疫情狀況並進行安全評估事項。
三、提供國內、外各項法定傳染病監測與通報事項。
四、依特種勤務需求,提供及督導衛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項。
五、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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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國家安全局(102)修惠字第001021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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