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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國家安全局盛德字第111000000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全額公費優待之規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在法定修
    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
    或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之就學費用及教育
    學程之學分費,不在此限。
    全失能或半失能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
    之工作,自上班之日起,停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
    不予追繳。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隸屬機關應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
    齡前幼兒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 [修正]
  •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
    定代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殉職或確定失能之日起,向其隸屬機關提出申請發給: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身分
      證明。
    三、學費繳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國防部發給
      之撫卹令或銓敘部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五、主管機關出具之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
      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證明書。
    前項所定就學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教育補助者,申請人應擇一申請

  • [修正]
  • 第八條

    經核定給與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在學期中有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退
    出實驗教育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給與補助;已發給
    之各項補助,不予追繳。但復學、再行入學或再行參與實驗教育時,於休
    學、退學、退出實驗教育或停止實驗教育前,該學期已領取之補助,不得
    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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