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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國家安全局(106)浩民字第000461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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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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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二條之機關(構)、單位、個人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核予獎勵
:
一、冒險犯難排除危害或奮不顧身以身作盾,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制止或排除危害,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安全。
三、完成特種勤務重大專案任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四、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期間,任務執行表現優良。
五、致力特種勤務相關研究發展或建制革新,成效優異。
六、參與特種勤務專業訓練、評比、檢查、體技能鑑測、年度競賽等,成績優異。
七、其他致力於特種勤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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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核發獎金新臺幣五百元至五百萬元,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
二大功。請獎機關(單位)應依獎勵標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
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
獎勵。
二、行政獎勵:逕移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或軍職人員人事評審會辦理,並依權責核定
。
除行政獎勵外,因工作特殊或機敏性需要者,得免經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
因獎勵事蹟對特種勤務工作著有重大貢獻,經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或主管機關首長認定有特
殊優良事蹟者,得不受第一項獎勵標準之限制。但發給獎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由主
管機關簽呈總統同意。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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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評鑑應依審查事蹟類別及機密等級需要,設置不同之獎勵評鑑審查會。
各獎勵評鑑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就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得請相關人員或專業人士列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會議主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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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及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