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0012377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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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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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
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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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