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305085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10月18日中央研究院第22屆評議會第一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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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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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
次選舉之名額至多 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
名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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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
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
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
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