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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1年7月9日總統府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 九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採購金額十萬元以下者,由使用或管理單位填具採購申請單,授權由第三局局長或經簽
      准得核定者核准後辦理。

  • [修正]
  • 八、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簽報秘書長核准,得
      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並應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修正]
  • 九、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公開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簽報秘書長核准,得
      採限制性招標:(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
        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
        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
        ,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
        之目地,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六)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
     (七)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八)在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九)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一)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
         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二)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
         團體表演或與文藝活動。
     (十三)其他經秘書長核准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 [修正]
  • 十一、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訂
       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十日,第三次以後招標之等
       標期,不得少於七日,並於等標期內持續於本府公告欄公告。
       以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經常性採購等標期,不得少於十四日,後續各次採購之邀
       標,不得少於十日。(參照招標期限標準辦法)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徵求廠商
       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不得少於七日。

  • [修正]
  • 十二、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
       供其他擔保。(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郵政匯票、保付支票
       、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為之。

  • [修正]
  • 十三、辦理招標,有下列情形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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