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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總統府華總人二字第0981006359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附件一,並自98年10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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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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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班時間開始後未到公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為曠職。但因職務上或其他正當理由,於人事
刷卡系統辦理註銷或填具「總統府職員因故遲延或未能刷卡通知單」
(如附件一),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登錄者,不在此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