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89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總統府代理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刪除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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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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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府開放參觀之導覽暨協助(第三局掌理事項)。
(二)有關民意信箱及陳情電話之處理(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
(三)其他適合運用志工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