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國史館國秘字第103000012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之附表1、附表2,並自即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詳為審核並
簽奉核定後為之。(格式如附表1)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利用歷
程作成紀錄。(格式如附表2)
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不得逕為資料庫等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