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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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提案程序如下:
(一)提案為法律或命令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後,提請本會審議。
(二)提案為行政規則,且涉及本院重大事項或全院人員權益,需提本院院務會議者,
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得依本院主管會報之決議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
(四)提案應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對照表。
(五)本會審議提案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六)提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案單位應依相關決議或本院其他規定,送請本院院務
會議審議或簽請院長核定。
本院法令依規定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議者,得不踐行前項各款所定之程序。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中央研究院法制字第1090500865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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