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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中央研究院法制字第1090500865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提案程序如下:
      (一)提案為法律或命令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後,提請本會審議。
      (二)提案為行政規則,且涉及本院重大事項或全院人員權益,需提本院院務會議者,
         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三)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得依本院主管會報之決議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
      (四)提案應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對照表。
      (五)本會審議提案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六)提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案單位應依相關決議或本院其他規定,送請本院院務
         會議審議或簽請院長核定。
      本院法令依規定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議者,得不踐行前項各款所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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