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
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
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
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 [修正]
-
第五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