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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8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
       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
       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
       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 [修正]
  • 第五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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