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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7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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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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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
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
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