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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文物及保存作分類、分級管理)
主管機關得依總統、副總統文物類別及保存價值作分類、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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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文物典藏及註銷處理程序)
總統、副總統文物經主管機關評估其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不符典藏效益者,
應制定註銷計畫,送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後,辦理文物註銷。
經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得註銷之文物,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處理。必要時
,應先經電子儲存。
總統、副總統各類文物之保存年限與註銷辦法,及其銷毀、作為推廣教育品或修護實驗品等
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之組織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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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得委任或委託他機關辦理文物之管理及應用)
主管機關得將總統、副總統文物之管理及應用,委任其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58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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