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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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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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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
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
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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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各項工作之個人,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異事
蹟表現者,除國家安全局主動推薦外,應經國家安全局以外之有關情報機關推薦,依本辦法
之規定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