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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反制間諜工作,致受傷、失能、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其醫
療費補助、慰撫金、撫卹金、補償金及慰問金等,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所授權訂定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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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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