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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
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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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督察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工作指導及任務賦予,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
安全查核等事項;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等之監督與查察。
二、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實行情報工作行為等之監督
與查察。
三、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事項之監督與查察。
四、有關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之調查或協助司(軍)法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
事項。
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核、協調配合等之
監督與查察。
前項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0012374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原名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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