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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屬於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權益收入,得於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提撥
分配著作人百分之八十、國庫或資助機關百分之二十。但資助機關另
有規定或具特殊事由之著作,得由業務主管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准後,
另行審酌分配比例。
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條件由智財技轉處處長核定。
本院專任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由本院出版單位出版者,其權益
收入之分配,得由前揭出版單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及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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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中央研究院智財字第110050143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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