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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參字第0931004435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三點、第十七點、第四十點、第四十四點,並自94年1月1日實施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種類:
     (一)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規定,與本府有關之文書種類如下:
        1.令: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用之。秘書長、各局室處發布行政規章,發布人
         事任免、遷調、獎懲時用之。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4.函:秘書長、各局室處對各機關或人員,及對人民團體或人民行文時用之。
        5.公告:秘書長、各局室處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週知時用之。
     (二)為因應事實需要,本府另採用以下各種文書:
        1.聘書:總統或秘書長聘用人員時使用。
        2.箋函:總統致函國內外團體或人士時使用,及以秘書長、各局室處主管名義致函
         國內外團體或人士時使用。
        3.書函:各局室處致各機關團體或人民及本府內部各單位,有行文必要時使用。
        4.簽呈:秘書長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5.簽:本府各單位對秘書長,或各級職員對其主管陳請或報告時使用。
        6.開會通知單:本府各單位召集會議時使用。
        7.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用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時使
         用。
        8.移文單:將來文移送主管單位時使用。
        9.公務紀要:登錄公務紀要時使用。
        10. 其他因業務需要所製作之各種書表。
        以上文書,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影本及
        譯本。除正本外,其餘均應在文面,加蓋「副本」、「抄本」、「影本」、「譯本
        」戳記。

  • [修正]
  • 五、處理原則:
     (一)本府文書,除書表填報外,一律以承辦人使用電腦印製為原則。
     (二)本府對國內機關團體及人民行文,一律以中文為之;對外國機關團體及人民,得附
        外文譯本或專用外文。
     (三)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四)本府文書均須記載年、月、日;並以中華民國紀元為準;惟外文或譯文,得採用西
        元紀元。
     (五)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以明
        責任。
     (六)本府內部各單位文書之傳遞,均應設置送文簿(單),以簽收為憑。
     (七)本府公文,一律採用收發文同號。如屬無收文之創稿或內部簽辦之案件,得由承辦
        人先向總收發人員提取文號。
     (八)本府收發文號之編製,應由負責總收發之單位於每年開始前統一規劃,並簽報長官
        核定。
     (九)收發傳真、電子文件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辦法」辦理。
     (十)本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依行政
        院「文書及檔案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十一)本府應於「總統府全球資訊網」設置機關公布欄,以便登載對外公布之文件。
     (十二)有關公文電子交換機制及收發文處理原則、程序、安全管制及應注意事項,由資
         訊單位另訂作業規範辦理。

  • [修正]
  • 八、單位收發:
     (一)本府各單位應指定人員擔任單位收發,並應與總收發保持密切聯繫。
     (二)單位收發收到總收發送來之文件,應將有關資料登錄在電腦內,如來文首頁右上角
        未有「保存年限」字樣,應加蓋刻有「保存年限:」戳記,再依職權分送各科辦理
        。
     (三)單位收發收到總收發之分文,除明顯錯誤外,不得退回改分;如認非屬本單位承辦
        者,經單位間協調後,得退回改分或以移文單逕移其他單位承辦,受移單位如有意
        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長官裁定,不得再行移轉。
     (四)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得視需要,依收文程序登記電腦內。

  • [修正]
  • 九、擬辦:
     (一)各科應指定人員簽收單位收發送來之文件,並在電腦上完成登錄及分送承辦人手續
        。
     (二)承辦人就個人職掌即行簽辦,並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之方式,輸入相關資
        料;經科級主管在電腦批核後,承辦人再依批核意見,於文中空白處簽擬;必要時
        ,可使用便條紙加註意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三)凡簽辦案件,有前案者,應詳予查閱,必要時應摘要或附送原案,以為主管人員核
        決之參考。
     (四)重要或特殊案件,承辦人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示或當面請示後
        ,再行簽辦。
     (五)簽辦案件應依輕重緩急,急要件應提前簽辦,其他亦應依序辦理,並於規定時間內
        完成。
     (六)承辦人員對於來文或簽擬意見,如情節較繁或文字較長者,得以眉註方式,書於該
        段文字旁之空白處,或針對重要文句,以色筆註記。
     (七)承辦人員對於來文之附件,有抽存必要者,應在來文內註明「附件抽存」字樣,並
        簽名或蓋章,附件除送相關單位保管外,其餘仍應隨文歸檔。

  • [修正]
  • 十三、擬稿:
      (一)文件經批定須回復,或長官交辦,或因業務需要須主動行文其他機關時,承辦人
         均應擬稿。
      (二)承辦人員得在「公文管理系統」內選擇公文格式樣本。視需要,依以下方式擬稿
         。
         1.首行標示公文類別,對外行文時,並應在類別之前加發文者全銜。
         2.次行右端增列發文機關地址及聯絡方式。聯絡方式以填載聯絡人及電話為原則
          。
         3.受文者:核判後,依正本或副本受文機關逐一填列。
         4.管理資料:速別,輸入「最速件」、「速件」等,普通件不必輸入。密等及解
          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輸入「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
          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非機密件不必輸入。發文日期及發文文
          號,於核判後再輸入。附件,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文字
          ,無附件不必輸入。
         5.本文:按公文類別之結構輸入。
         6.正本:列明所有正本發送機關。
         7.副本:列明所有副本發送機關。
         8.檔號之分類號及保存年限:於稿面右上角列明,檔號之分類號在上,保存年限
          在下,並依「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由業務承辦人於處理電子公文時填載分
          類號後,產出檔案之保存年限。
         9.其他相關資料,得在文中空白處註明。
      (三)擬稿應依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所規定之程式撰擬,文字力求簡、淺、
         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務使層次清晰、簡明扼要。
      (四)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應避免層層套敘,祇摘敘要點;如須提供全文,得以影本
         作為附件。
      (五)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簡稱;如遇有譯文且關係重要者,應加註原文。
      (六)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復。
      (七)文稿內如有重要性之數字,宜用大寫。
      (八)承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將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字號敘入。
      (九)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應力求勻稱,以資醒
         目。
      (十)文稿有一頁以上者須裝訂妥當,承辦人應於騎縫處加蓋騎縫章或職名章,並在每
         頁下緣置中處以阿拉伯數字加註頁碼。
      (十一)多個機關名稱於公文中同時出現時,按機關順序,由左至右排列,不得以併排
          方式處理。如對長官自稱為「職」時,得使用較小號文字。
      (十二)擬稿時,承辦人得視公文性質,在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採用之電子交換機制。

  • [修正]
  • 十七、總收發:
      (一)繕打:
         1.總收發應置繕打人員,專責繕打長官辦公室之文件;其餘各單位之發文,均由
          承辦人自行繕打。
         2.繕打文件,應注重時效,以當日繕打竣事為原則。
         3.繕打人員對交繕之文稿,如認其不合程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應
          向承辦人查詢後,再行繕打。
         4.繕打人員對文件內之銀錢、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
          繕打錯誤而任意修改,應重新繕打。
         5.繕打文件應利用電腦排版技巧,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
         6.繕打文件,一律使用電腦先行排版,經校對無誤後,再以印表機印出。
         7.對外行文,得使用電腦內建之公文格式樣本繕打。如係例行公文,則儘量利用
          定型稿。有關定型稿,得依「總統府資訊業務需求申請及處理要點」之規定,
          提出申請,納入內建公文格式樣本。
         8.承辦單位對所發之公文,如認有參考價值,得先以影本存查,儘量避免使用「
          副本」。
         9.繕打文件,應連同文號一併打入,如係創稿,得先向總收文人員提取條碼應用
          。
      (二)校對:
         1.校對文件,應先在電腦螢幕上先行校對,印出後仍應由承辦人再行校對。
         2.印出之文件,如發現有嚴重錯誤,應再印一份;如無關重要者,得逕行加以修
          改並在修改處加蓋校對章,惟已存在電腦內之文件,仍應修正。
         3.校對無誤之文件,承辦人繕妥公文封及相關之文件、附件等,送監印人員用印
          。
      (三)蓋印及簽署:
         1.本府蓋用璽印及簽署,依「總統府公文蓋用璽印及簽署規定」辦理。
         2.文件非經秘書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之各級主管判發,不得蓋用印信。
         3.監印人員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者,應即退回補判或更正後,再行蓋
          印。
         4.副本蓋印與正本同,附件以不蓋印為原則,但得於首頁加蓋本府附件章。以電
          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電子簽章。
         5.監印人員蓋印完畢,應在文件末頁右下角蓋監印人員職名章,校對人員則於其
          下接續蓋印。
         6.監印人員收到送印文件,應將其文號、事由及用印日期登記在「用印登記簿」
          內。
         7.用印完畢,即將原件連同送文簿,一併送交發文人員辦理發文手續。
         8.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核對其清單無誤後
          ,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程序作業辦理。
      (四)編號及登錄:
         1.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文件,應詳加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
          不符等情事,應退還補辦。
         2.經核對無誤的待發文件,發文人員應依「公文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之順序,在
          「總發文處理」畫面,輸入相關資料,以完成發文手續。
         3.本府發文之字軌,一律冠以「華總」二字。必要時,各單位可在「華總」二字
          之下註明單位之代字,但以適用為度。字軌之規劃,宜由總收發於每年開始前
          統一規劃辦理。
         4.發文後之稿件及有關附件,應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
      (五)封發:
         1.待發之文件,應檢查蓋印是否正確、公文封面書寫是否適當、附件是否齊全、
          文與封是否相符後再封固登記,送外收發簽收遞送。
         2.同一受文機關之文件,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並在
          封套上註明文號件數。
         3.機密件、最速件、開會通知等應在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件應另加外封套,外
          封套不標明機密等級。
         4.附件以隨文發出為原則,如體積較大或數量過多須另寄時,應在公文附件欄加
          蓋「附件另寄」章戳,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
         5.附件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並書明
          名稱、數量,在封口加蓋承辦人印章,隨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 [修正]
  • 四十、為應文書處理之需要,除印信應依「印信條例」及「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
       信繳銷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得依下列規定自行刊刻各式章戳,分交各單位或人員妥
       善使用。
      (一)條戳:銅質或木質,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單
         位)全銜。於書函、通報、簡便行文表、開會通知單等用之。
      (二)橢圓章:木質橡皮刻製,以橢圓形為原則,用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
         全銜。於表格式公文或各種表單用之。
      (三)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總統、秘書長及各局室處主管由左至右之親筆簽
         名刻製,於對外行文時用之。
      (四)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五公
         分為限,於職員證、證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五)校對章:角質,篆字或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並加「校對章」
         字樣,於文書校對或改正時用之。
      (六)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標示字樣,於公文、附件或契約黏連處用之
         。
      (七)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附件上蓋用之。
      (八)收件章:木質或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並加「收件章」字樣
         ,並附日期、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九)職名章:本府職名章之製發及使用,依「總統府職員職名章製發使用規定」辦理
         。
      (十)電子文件章: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

  • [修正]
  • 四四、本手冊奉核定後實施。
       本手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定修正之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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