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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銓敘/人事管理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三點(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28300號函)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應甄選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以下人員,另須參加電腦打字測驗。但業務性質特
      殊經簽奉秘書長核可無須參加者不在此限。
      甄選各類職務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但經公告無符合資格人員報名時,得依用人單位需要
      ,由人事處簽奉秘書長核可另訂資格條件:
     (一)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副主任、參事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務,經銓敘審定第十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年資滿 3年。但曾任教育、公營事業或政務人員且具有博士 4年或碩士 6年之工
         作經驗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不在此限。
        2.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但無須依法辦理考績者不在此限
         。
     (二)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參議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職務,經銓敘審定第十職等以上合格實
         授年資滿 3年。
        2.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三)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
         資滿 3年,並具有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四)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職務,經銓
         敘審定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 3年。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五)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含第八至第九職等)編審、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並經銓敘審定第七職
         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 3年。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六)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含第六職等)科員、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職務: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
        及格。
     (七)委任第五職等(含第四至第五職等)科員、助理管理師職務: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八)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職務:
        高中以上畢業,具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但甄選身心障礙
        人員,如經公開甄選作業 2次後無適當人選時,得視職務性質進用具有初等考試或
        相當初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九)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書記職務:
        高中以上畢業,具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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