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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三通字第09810039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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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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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車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派公務車用途如下:
1.配合總統、副總統及三長公務行程。
2.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
3.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4.經秘書長核可或授權代理人核准之團體活動。
5.其他特殊用途及緊急事故。
(二)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因公務需要申請用車時,應利用公務車派車系統填寫派車單
(附式一),並述明事由及地點,不得僅填「因公」或「洽公」,由一級單位主管
或授權代理人核准後派車。
(三)急要公務,得洽第三局第三科酌量先行派車,事後依照規定手續於一日內補送派車
單。
(四)因公申請公務派車,如特殊情況,改乘計程車,得憑一級單位主管核准之短程車費
申請單(附式二),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車資。
(五)未領車票費者值日上下班或因公加班時,得持核准之短程車費申請單向第三局第三
科申請公車票費(含捷運)。
(六)因公務加班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者,早上6時前或晚上11時以
後,無公車可搭乘,得改乘計程車,依規定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車資。
(七)本府現職員工及直系親屬(含配偶),遇有婚、喪大事,在不影響公務調度時,可
填具員工借用車輛申請表(附式三)借車,借車人除應負責車輛乘客及行車安全外
,駕駛加班費及車輛所需相關費用由借車人負擔。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