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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三通字第09810039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公務車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派公務車用途如下:
        1.配合總統、副總統及三長公務行程。
        2.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
        3.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4.經秘書長核可或授權代理人核准之團體活動。
        5.其他特殊用途及緊急事故。
     (二)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因公務需要申請用車時,應利用公務車派車系統填寫派車單
        (附式一),並述明事由及地點,不得僅填「因公」或「洽公」,由一級單位主管
        或授權代理人核准後派車。
     (三)急要公務,得洽第三局第三科酌量先行派車,事後依照規定手續於一日內補送派車
        單。
     (四)因公申請公務派車,如特殊情況,改乘計程車,得憑一級單位主管核准之短程車費
        申請單(附式二),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車資。
     (五)未領車票費者值日上下班或因公加班時,得持核准之短程車費申請單向第三局第三
        科申請公車票費(含捷運)。
     (六)因公務加班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者,早上6時前或晚上11時以
        後,無公車可搭乘,得改乘計程車,依規定檢據向第三局第三科申請車資。
     (七)本府現職員工及直系親屬(含配偶),遇有婚、喪大事,在不影響公務調度時,可
        填具員工借用車輛申請表(附式三)借車,借車人除應負責車輛乘客及行車安全外
        ,駕駛加班費及車輛所需相關費用由借車人負擔。

  • [附表]
  • 附式一-總統府派車單 

  • 附式二-總統府短程車費申請單

  • 附式三-總統府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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