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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網際網路提供之服務項目以正當網頁瀏覽、電子郵件為原則。
前項所列服務項目依各單位需求而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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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網際網路開放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
前項開放使用時間,得依實際使用情形,奉本府資訊安全長核定後調整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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