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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69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總統府華總二檔字第09410007640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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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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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檔案之整理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除去案件上針、夾等物。
(二)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打孔裝訂入卷
;裝訂檔案應注意每冊左右底三面對齊,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三)文件過小或過大時,應另紙襯托或裁切折疊,但均不得損及原件文字。
(四)裝訂線以外有文字時,得將文字部分向內折疊;如無法裝訂時,應加紙黏貼。
(五)信封有批示者,應剪貼於文件之上。掛號信件貼附之郵票應保留完整。
(六)附件應隨文歸檔,附於本文之後,不便隨文裝訂者另行存置時,除應於附件標記
檔號及收發文號外,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在本文附件欄內加蓋「附件號」戳記,依年度編順序號。
(七)不同案件應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上,晚者在下,依序排列整齊,並逐一
於案件首頁右上角依序編列目次號。起號為010,其併案為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