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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總統府華總二檔字第11010023920號函修正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應事先填具「總統府檔案應用申請
      書」(附件一),並檢具必要證明文件,親自持送、郵寄或於本府全
      球資訊網線上方式提出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總統府檔案應用申請書

  • [修正]

  • 五、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總收文單位應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分文,並
      由業務承辦單位擬具准駁意見,簽報秘書長核定或授權該單位主管核
      判。
      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總統府檔案應
      用申請審核表」(附件二)通知申請人。

  • [附表]
  • 附件二-總統府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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