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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2年1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總統府華總二檔字第11010023920號函修正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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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應事先填具「總統府檔案應用申請
書」(附件一),並檢具必要證明文件,親自持送、郵寄或於本府全
球資訊網線上方式提出申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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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總收文單位應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分文,並
由業務承辦單位擬具准駁意見,簽報秘書長核定或授權該單位主管核
判。
前項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總統府檔案應
用申請審核表」(附件二)通知申請人。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