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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報之發行,由第二局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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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報之贈閱及訂閱有關事項如下:
(一)贈閱之範圍:以下贈閱範圍內之單位及數量,由第二局局長核定;其他必須贈閱者
,應先陳長官核准。
1.互有出版品交換之政府機關。
2.具有文化傳播、政令宣導功能之單位。
3.政黨。
(二)訂閱:定期部分,分半年、全年兩種,凡國內各機關、學校、團體或民眾均可向郵
局劃撥訂閱;零售部分,可向本府第二局及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洽購。
(三)公報之價格,得視印刷成本及郵寄資費隨時簽報調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61年8月14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總統府華總二報字第1061004611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並自10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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