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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侍衛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
(一)品德誠樸,體格健壯者。
(二)具有各軍事學校畢業或有隨護經驗者。
(三)謹言慎行,謙恭敏捷,富有維護國家元首安全而有犧牲奉獻精神者。
(四)學能俱優,一般常識豐富者。
(五)無不良之嗜好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三點(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總統府華總侍字第09810085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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