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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二點(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總統府華總侍字第098100859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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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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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製人員對象如下:
(一)侍衛室編制內(含調用)之侍從、侍衛及行政支援人員。
(二)總統秘書室之侍從人員(含醫師)。
(三)第三局第三科車輛檢查小組人員(五人)。
(四)總統暨配偶座、隨車司機。
(五)內務人員(總統寓所、辦公室)。
(六)總統指示購製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均以實際從事總統侍從、侍衛等相關工作者為購製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