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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0年3月16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公三字第1031001976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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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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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人民來府陳情案件之接見原則如下:
(一)上班時間來府陳情者,由本府公共事務室派員接見,或依個案性質考量,由本府指
派接見人員,並由公共事務室人員陪同。
(二)非上班時間除有重大陳情活動,得視個案性質,由公共事務室派員處理外,不接見
人民來府陳情。
(三)元旦或國慶日等重大慶典活動舉行時,不接受人民來府陳情,待活動結束後,視情
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