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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工讀生採按時計酬,每小時支給九十五元,如因工作性質特殊,得由用人單位專案
報請支給,但每小時不得高於一二0元。
用人單位為應業務需要,得專案報請按件計酬,其支給標準,由用人單位視業務性質並
與相關單位協商後訂定,但每日報酬不得高於九六0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修正發布第七點(中華民國15年7月8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610041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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