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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計畫(總)主持人須為本院專任研究人員;或為本院合聘之
研究人員,但須有本院專任研究人員擔任共同主持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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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院彙辦:
(一)研究計畫書。
(二)個人履歷資料及近年主要著作目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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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或利益衝突規
範之情事者,依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辦理;院外參
與計畫人員準用前述規約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總統/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31400052C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刪除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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