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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36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3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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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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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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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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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