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5004951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行政院(以下簡
    稱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首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學者及業界專家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非由機關及學校代表出任者,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